隨著電子商務的發(fā)展,銀行越來越多地鼓勵人們使用網(wǎng)銀、POS機等自助服務工具,從而減少柜臺工作壓力。但是,pos機使用中有時會出現(xiàn)不及時到賬的情況,從而引發(fā)糾紛。近日,鏡湖區(qū)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。
2014年1月下旬的一日,因理財需要,王某前往某銀行辦理POS機轉賬業(yè)務,由其他賬戶轉入款項至王某在該銀行開的賬戶共7筆。由于當時POS機轉賬查收時只成功轉入6筆,最后一筆5萬元POS機顯示超時未到賬。幾日后,王某持相關憑證要求銀行入賬,柜臺經(jīng)辦人員從銀行所有的賬戶中手工轉出了5萬至王某賬戶。
2015年3月,銀行發(fā)現(xiàn),王某2014年1月當時POS機顯示超時未成功入賬的那筆5萬元,實際已成功轉入了王某賬戶,遂要求王某返還。因多次與王某溝通未果,銀行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返還5萬元。
鏡湖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認為,根據(jù)《民法通則》第九十二條的規(guī)定“沒有合法根據(jù),取得不當利益,造成他人損失的,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。”該案中,雖然王某誤以為POS機未轉賬成功,但從交易明細清單中的交易金額可以看出,實際該7筆轉賬均已成功,遂判令王某立刻返還5萬元。
王某不服一審判決,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該院二審認為,一審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充分,審判程序合法,遂依法維持一審判決。